呂秋遠:作業程序完全不符!你說老馬不願意放,我是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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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呂秋遠

我不是在提阿扁一個人的保外就醫而已,而是保外就醫的完整、標準程序,究竟法務部準備好了沒有?

陳水扁/三立資料圖
(圖/資料圖)

大約一年前,也就是2013年12月20日,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對於陳前總統的侵佔機密公文案停止審判。當時合議庭指定高雄長庚醫院榮譽副院長陳順勝鑑定病況後,認定他有腦神經退化、語言障礙及失智等病症,符合「因病不能到庭」的法定理由,加上他的體能無法負荷三小時內的交通勞頓或開庭,昨裁定停止審判,不得抗告。

"1小時換十幾次尿布" 扁媽:算正常?
(圖/資料圖)

鑑定報告指出,陳前總統目前患有腦神經退化症,合併中度巴金森氏症候群、語言障礙、失智症、尿失禁、重度憂鬱等,還疑似出現妄想症及自殺念頭。而扁的認知功能受損,專注力、語文表達能力均下降,長短期記憶均缺損,還頻繁出現語言斷續、不流暢和口吃等狀況。

這是唯一我們看得到的官方報告,認定陳前總統的病況「應該是如此」。為什麼說應該,因為法務部並沒有針對陳前總統的狀況,做出完整而具有公信力的說明。乍看之下,監獄行刑法對於保外就醫有相關規定,但是實際上根本付之闕如。我們先來看看監獄行刑法的規定:

第58條的規定是,「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接著施行細則的規定是,「監獄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應依左列之規定:一、依本法第五十八條報准許可受刑人保外醫治時,應詳述其病狀、必需保外醫治之理由、所犯罪名、刑期及殘餘刑期。」

沒有了。

那麼,法務部的黑箱(black box)裡究竟怎麼處理保外就醫或是戒護就醫的問題呢?程序上是怎麼走的?

監察院曾經向法務部矯正署函詢這個問題,而法務部內部也有所謂的標準作業流程(90年11月13日法90矯字第001852號函),大概是這樣的:收容人以口頭或書面提出報告,於特約醫師入監診療時安排其就診,就診時須有戒護人員及醫事人員在場,並於獨立診間看診,其診療資料登錄於病歷,由醫師開立處方後,由藥師調配藥品予收容人服用。除星期例假日及緊急情形戒送醫院治療外,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接受特約(兼任)醫師之診治後,如認為有進一步檢查或治療之必要時,由醫師出具證明或登載於收容人病歷,再由衛生科相關人員安排轉診事宜。

就醫又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叫做外醫門診,收容人在監內看診,如病情無法妥適治療或醫療設備無法檢查,經醫師診療後開出「外醫通知單」,收容人才依據通知單寫報告,申請戒護外醫。第二種是外醫急診,收容人於監內看診,如病情嚴重經醫師診療後,開出「建議立即外醫」之外醫通知單後,立即安排外醫。

所以,白話文的保外就醫流程是這樣的:首先由收容人提出就醫需求報告,由監獄裡的醫師評估,如果有必要,就可以開出「外醫通知單」,立即安排外醫。如果這麼說的話,我們首先要說明的是,「外醫通知單」准許或駁回的決定,是不是屬於司法行政處分?適不適合交給監獄裡的醫師來決定?根據法務部自己制訂的內部行政令函,答案應該很明顯,憑什麼監獄裡的醫師可以做出司法行政處分?

等等,大家看到這裡,會不會覺得很詭異,因為陳前總統的程序,似乎不是如此。法務部自己創設出一套新說法,認為矯正署不准保外醫治,可以去聲明異議,異議不通過之後,再去抗告。這根本就是創設新規定,跟自己原本的作業程序,完全不符。

可否保外就醫,是監獄的醫師決定的!不是矯正署決定的!

所以這次法務部的說法,違反了正常程序。或者應該這麼說,法務部根本沒有正常程序。首先,受刑人能不能保外就醫,竟然只是由醫師決定就好,而且是監獄裡的醫師,這種程序非常草率,也不正常。其次,矯正署根本沒有權力准駁,因為根據所謂的「標準流程」(我認為這種流程根本說不上標準),就是醫師開出外醫單就好。第三,現在法務部所說的「程序」,法院打臉的原因,不是因為管轄錯誤,而是由一個「沒有權力審核是否保外就醫的單位」做出的所謂「司法行政處分」,如何抗告?就像是我決定阿扁不能放,然後阿扁的律師去抗告,法院會怎麼做?應該會叫律師去洗洗睡吧?

救扁大作戰! 呂秀蓮嗆不放人就絕食
(圖/資料圖)

拜託,這不是阿扁一個人的事情,而是全體受刑人的正義。法務部對於保外就醫的標準,始終不能正當化、正常化、透明化,對於阿扁是否能保外就醫,始終不肯提出一套評估的客觀標準,而僅以打模糊仗來處理,如何昭人公信?

你說老馬不願意放,所以阿扁要關在裡面?看了2013年12月20日的台北地方法院裁定,不管你信不信,總之我是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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