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宣晴/台南報導
▲台南地方法院撤銷謝男其中1張罰單。(圖/資料照)
謝姓男子去年4月行經國道1號南下44.7公里處五楊高架路段,在39秒內2度跨越雙白實線遭民眾檢舉,國道警方依法開出2張3000元罰單,各記點1次,謝男認為重覆開罰,提出行政訴訟,台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違反連續舉發規定,撤銷一張罰單。
判決書指出,謝男為某商行負責人,去年4月30日上午,謝男名下的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五楊高架南向路段,分別在44.7公里及45.8公里處違規跨越雙白實線變換車道,民眾見狀檢舉,國道警方勘查檢舉畫面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及第63條逕行舉發,開出2張3000元、記點1次罰單。
謝男認為重複開罰,違反比例原則,去年6月申訴,國道警方查復後確認違規屬實,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仍依規定裁處,謝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主張,經審視檢舉影像,該車未依標線指示行車行為明確,依法舉發,並無違法。
台南地院審理時勘驗檢舉影像,謝男車輛於當日上午11時25分21秒從外側車道變換到內側車道,又於26分0秒變換到外側車道,在39秒內2度違規跨越雙白實線,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規定,連續舉發應符合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
法官認為,謝男2度違規行為未相距6公里,時間也未相隔6分鐘,予以連續處罰有違比例原則,顯然過苛,撤銷第2張罰單處分,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