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0:00 0:00

石明謹警察兼球評遭降級再罰20萬提上訴 不排除聲請釋憲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石明謹認為憲法保障工作自由權遭剝奪,不排除聲請釋憲。(圖/翻攝畫面)

▲石明謹認為憲法保障工作自由權遭剝奪,不排除聲請釋憲。(圖/翻攝畫面)

台北市交通大隊警員石明謹,也是愛爾達電視台足球賽事評論員,因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兼職,並領280萬餘元車馬費,被移送懲戒法院(前身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法院審理後判決降1級改敘,罰款20萬元。石明謹不服,提起上訴,懲戒法院二審22日開庭,石明謹出庭前接受媒體訪問時強調,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不排除聲請釋憲。

石明謹表示,過去包括台北市政府、台北市大安分局、台北市萬華分局等單位都曾公開對外以新聞稿方式,表示他並未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因球評工作並非連續性、固定時間、領固定薪水的工作,與警職也無任何相關。

而銓敘部也以送報、街頭藝人等工作為例,顯示沒有違法疑慮,但2018年卻又突然改口認定球評工作違法,並將他送移付懲戒,如此雙重標準,不僅對公務員沒有保障,也剝奪了憲法保障的工作自由權,會對此決定是否聲請釋憲。

石明謹並表示,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擔任非營利事業法人幹部,需經主管機關許可,過去沒人正視這問題,造成標準不一狀況,現在更應重新審視。

石明謹的委任律師則認為,擔任球評不僅提升個人專業水準,也提升整個足球運動,卻被說成影響政府信譽,實在無法讓人接受,因此提起上訴。

全案自2010年起,石明謹多次被檢舉違規兼職,北市交通大隊調查後,認定石明謹自2011年起至2018年止,擔任電視台評論員共出席190次,包括2014年、2018年的世界盃足球賽期間,各出席40次、30次。這段時間共領283萬3850元車馬費。2019年1月起,又擔任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出席5次,領了共5400元出席費及交通費。

懲戒法院認為,公務員服務法即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石明謹已違反,且領有實質報酬,足以讓民眾產生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因此判決降1級改敘,並罰款20萬元。

加入 @setn 好友

大數據推薦
熱銷商品
直播✦活動
三立新聞網三立新聞網為了提供更好的閱讀內容,我們使用相關網站技術來改善使用者體驗,也尊重用戶的隱私權,特別提出聲明。
了解最新隱私權聲明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