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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山分屍命案陳伯謙逃死 無期徒刑定讞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 2/23 15:17 發稿 | 15:31 更新最高院理由】

陳伯謙確定逃死。(圖/中央社)

▲陳伯謙確定逃死。(圖/中央社)

震驚社會的華山分屍命案,兇手陳伯謙於二審、更一審時獲判無期徒刑免死,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3日駁回檢、辯雙方上訴,全案無期徒刑定讞。

最高院認為,第二審就如何認定陳伯謙有強制性交殺人、損壞、遺棄屍體之犯行,已綜合卷內全部證據資料,詳述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其論斷並未違背經驗與理論法則。

且第二審判決於量刑時已詳加說明依個案情節之嚴重程度,判斷得否以死刑作為量刑之選項,雖然陳伯謙犯罪情節至為重大、泯滅人性,具嚴重破壞性,符合「兩公約」所稱「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但經囑託台灣司法心理學會進行實證之鑑定調查,均認陳伯謙具有「中度」矯治可能性、「中度」再社會化可能性、「低度」再犯可能性,尚無剝奪其生命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可由矯正機關施予個別心理治療、團體心理治療、生命教育課程,擬定心理治療暨施予矯正治療。

另陳伯謙犯後為掩飾罪行而肢解、遺棄被害人屍體部分,第二審認為惡性重大,令人髮指,因而維持一審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無裁量權濫用或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

至於檢方、被告上訴意旨,因欠缺補強證據,亦未依自首減刑,指摘第二審判決違法,核係對事實審法院已明白論斷指駁之事項再事爭辯,以及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任為指摘,俱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等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均予以駁回。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殺人等罪判決陳伯謙死刑,高等法院二審改判無期徒刑。更一審,認為警方在逮捕陳伯謙時,已經有合理經驗及證據懷疑他涉案,因此不符合自首要件。且陳伯謙在看守所會面友人時,還表示要出書、賺第一桶金,更顯示根本毫無悔意,所犯也為「兩公約」中「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不過精神鑑定結果認為,陳伯謙有中度可教化可能,再犯風險低,矯正機關可透過個別與團體心理治療等方式,進行矯治,因此維持二審無期徒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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