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林瓊嘉律師。(圖/翻攝畫面)
台中一中音樂課師生爭議,引發學生課堂上是否能錄音錄影的討論。律師林瓊嘉說,高中以下老師跟學校屬雇傭關係,上課內容的著作財產權屬學校所有,老師不能以著作權禁止。但老師身為課堂管理者,可以影響上課為由禁止學生錄音錄影;學生如未經同意錄影,恐有侵害肖像權之虞。
律師林瓊嘉針對學生是否能在課堂上錄音錄影表示,老師上課內容屬「語文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學生上課錄音(影)作為筆記或回家複習,因上課內容屬受保護的語文著作,錄音(影)屬「重製」行為,原則上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也就是老師的同意,才能錄音(影)。
▲中一中學生未經同意對老師錄影,恐侵害肖像權。(圖/翻攝自台中一中維基百科、YouTube)
他說,高中職以下的老師與學校是雇傭關係,老師從事教學演講的「語文著作」,基本上是屬於學校所有,老師僅擁有著作人格權,而學校(雇用人)則擁有著作財產權。因此,上課是否可以錄音(影),要依學校規定。
但是,老師身為課堂空間管理者,為避免影響上課,是可以禁止學生錄音(影),但不能主張「學生錄音侵害老師著作權」,藉此要求不得錄音(影)。如果學生未經同意錄影,恐怕有民事肖像權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