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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北市府聲請假扣押基泰6196萬 台北地院說明:難認有隱匿或脫產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北院說明駁回台北市政府第一波對基泰建設聲請假扣押理由。(圖/記者楊佩琪攝)

▲北院說明駁回台北市政府第一波對基泰建設聲請假扣押理由。(圖/記者楊佩琪攝)

針對台北市大直民宅塌陷案,台北市政府2次對基泰建設進行假扣押。第1次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約6196萬元,結果被駁回。北院13日正式說明,主要原因就是因為考量基泰建設沒有脫產等情,且尚有資產,因此駁回聲請。

台北地方法院民一庭庭長兼副發言人林鈺琅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522、523、526條,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7號、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債權人要聲請扣押債務人財產時,必須要先示明假扣押的請求及原因。即必須要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情形存在。例如債務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等脫產行為,將成為無資力狀態或債務人有逃匿之情形。

依照台北市政府聲請假扣押之說明,聲請金額是6195萬;另依基泰建設召開重大訊息說明會時,已經於9月12日,匯款1億元到台北市政府指定帳戶裡,及依資產負債表等,證明基泰建設應該還有資產,因此承辦的司法事務官審酌後,認為尚難認定基泰建設有陷於無資力或有隱匿財產等脫產情形,因而駁回聲請。如北市府不服裁定,可依法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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