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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通運遊覽車「國道飆速釀4死」!公路局:開罰9萬、吊扣牌照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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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報導了台灣新竹的一起交通意外,造成四人死亡和二十二人受傷。交通部公路局表示,遊覽車公司每月進行自主檢查,車輛和駕駛員也符合規定,但是公司未能提供證據顯示駕駛員超速行駛的高風險行為列為輔導對象,而導致了這次事故的發生。根據公路局的回應,他們將根據法律規定,處以9萬元罰款並吊扣該公司的事故車輛牌照三個月。此外,他們還將根據警方的調查結果,調整該公司的評鑑等第並進行定期查核。另外,臺北市區監理所將協助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根據發現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根據交通部公路局的說法,該公司未能做好監控並提供足夠的教育訓練和輔導措施來預防這場災難的發生,這樣的失職是不可接受的。他們的行為違反了公路法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因此他們被處以最高罰款和三個月的牌照吊扣。 公路局提到,他們將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合作進行進一步調查,以確定是否還有其他違規行為。如果發現公司在其他方面也有違規行為,他們將根據法律進一步處罰。 總的來說,這篇文章傳達了交通部公路局對健全通運有限公司管理失職的不滿和懲罰行動。他們認為這次事故的發生可以避免,如果公司做好了管理和監控的責任。在未來,公路局將定期監察該公司的改善情況,並根據需要調整查核頻率。

這篇文章報導了台灣新竹的一起交通意外,造成四人死亡和二十二人受傷。交通部公路局表示,遊覽車公司每月進行自主檢查,車輛和駕駛員也符合規定,但是公司未能提供證據顯示駕駛員超速行駛的高風險行為列為輔導對象,而導致了這次事故的發生。根據公路局的回應,他們將根據法律規定,處以9萬元罰款並吊扣該公司的事故車輛牌照三個月。此外,他們還將根據警方的調查結果,調整該公司的評鑑等第並進行定期查核。另外,臺北市區監理所將協助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根據發現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根據交通部公路局的說法,該公司未能做好監控並提供足夠的教育訓練和輔導措施來預防這場災難的發生,這樣的失職是不可接受的。他們的行為違反了公路法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因此他們被處以最高罰款和三個月的牌照吊扣。 公路局提到,他們將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合作進行進一步調查,以確定是否還有其他違規行為。如果發現公司在其他方面也有違規行為,他們將根據法律進一步處罰。 總的來說,這篇文章傳達了交通部公路局對健全通運有限公司管理失職的不滿和懲罰行動。他們認為這次事故的發生可以避免,如果公司做好了管理和監控的責任。在未來,公路局將定期監察該公司的改善情況,並根據需要調整查核頻率。

問答

Q1:在耀群科技公司新竹廠員工旅遊中發生的意外事故中,造成了多少人死亡和受傷? A1:4人死亡,22人受傷。 Q2:根據交通部公路局的說明,健全通運有限公司被罰款多少元並被吊扣車輛牌照多久? A2:9萬元整,3個月。 Q3:公路局將根據什麼條例來處罰健全通運有限公司? 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

Q1:在耀群科技公司新竹廠員工旅遊中發生的意外事故中,造成了多少人死亡和受傷? A1:4人死亡,22人受傷。 Q2:根據交通部公路局的說明,健全通運有限公司被罰款多少元並被吊扣車輛牌照多久? A2:9萬元整,3個月。 Q3:公路局將根據什麼條例來處罰健全通運有限公司? 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

記者劉沛妘/台北報導

21日國道遊覽車飆速釀4死。(圖/翻攝畫面)

▲21日國道遊覽車飆速釀4死。(圖/翻攝畫面)

耀群科技公司新竹廠21日員工旅遊,陳姓司機駕駛的遊覽車行經國道3號斗六段時與轎車擦撞,造成4死22傷的慘劇。對此,交通部公路局表示,雖經查該公司有每月進行自主檢查,公司內車輛與駕駛員資格皆符合規定,但健全通運有限公司未善盡管理責任規定,依公路法開罰9萬元,並吊扣事故車輛牌照3個月。

公路局說明,112年10月21日上午9時49分發生健全通運有限公司KAB-0899號遊覽車與小客車碰撞事故,今上午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至健全通運有限公司進行查核,雖經查該公司有每月進行自主檢查,公司內車輛與駕駛員資格皆符合規定,惟健全通運有限公司並未能提供將事故陳姓駕駛員超速駕駛違規行為列為高風險輔導關懷對象進行加強教育訓練與輔導之佐證資料,發生10月21日不幸重大交通事故,該公司實無法規避「未善盡管理駕駛人」之責。

對此,公路局表示,臺北市區監理所將依違反公路法第77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未善盡管理責任之規定,掣單舉發「最高金額新臺幣9萬元整」,並「吊扣事故車輛牌照3個月」,未來依警方判定肇事責任調整該公司評鑑等第為不列等,10月份每週實地至業者營業處所查核,後續再視改善成效逐步調整為每月實地查核。另臺北市區監理所將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進行事故調查相關作業,如發現健全通運有限公司其他違失,將依規定再進行處罰。

公路局指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依同條例第67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第6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健全通運有限公司KAB-0899號遊覽車與小客車碰撞死傷事故,國道公路警察局刻正依法調查釐清責任歸屬,該陳姓駕駛人若遭依法開單,將依上述規定吊銷其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再考領。

另公路局表示,112年6月30日後已針對職業駕駛人在高速公路上超速違規行為加強處罰,若發生在高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等違規行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普通駕駛人記2點,職業駕駛人駕駛營業車輛則另加記違規點數1點為3點,1年內記滿12點即吊扣駕照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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