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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揪團多人運動!他實測「要先斗內」 律師曝後果:最重可判10年徒刑

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一名網友實測加入「多人運動」社群,群內正在進行性愛媒介,律師指該行為恐已觸法。(示意圖/Pixabay)

▲一名網友實測加入「多人運動」社群,群內正在進行性愛媒介,律師指該行為恐已觸法。(示意圖/Pixabay)

日前有人在臉書社團公開揪團「多人運動」,陳姓網友向《三立新聞網》投訴,「台灣有這麼開放嗎?根本刷新三觀,行為沒有觸法?」周延法律事務所創辦人暨主持律師周念暉表示,「確實有觸法疑慮,而且,倘若還涉及兒少法,最重可判10年徒刑,」並得併科5百萬元。」

陳姓網友表示,「當時看到網站後,覺得很離譜,不相信台灣道德敗壞到這個地步,決定進行實測。對方表示必須先進行『斗內』,然後才可加入LINE群,我依照他指示『斗內』後,成功加入了LINE群。」

網友認為,該群組是公開媒介性行為,根本無法無天!(圖/陳姓網友提供)

▲網友認為,該群組是公開媒介性行為,根本無法無天!(圖/陳姓網友提供)

他進一步指出,「對方表示,一次成團約6~8人,女生約20~30歲,男生18~50歲都有,並強調網站已經營10多年,不是詐騙,成團後,活動地點將在群內告知。」

陳姓網友認為,「這樣就是公開媒介性行為不是嗎?而且還直接在網路招攬客戶,應該違法了吧?根本無法無天!」

 周念暉表示,透過網路媒介性交,且收費營利,恐會觸犯刑法。(圖/周念暉提供)

▲ 周念暉表示,透過網路媒介性交,且收費營利,恐會觸犯刑法。(圖/周念暉提供)

律師周念暉表示,「斗內」本身就是一種收費營利方式,且最終導向使他人間達成性交的結果,其實就是俗稱的仲介賣淫,如果屬實,行為儼然已違法。

他進一步說明,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之「媒介性交易罪」,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周念暉也強調,如果媒合對象涉及到未成年,又藉此營利,更會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法」,最重可處10年徒刑,並得併科500萬元罰金。

周念暉建議,「網友若發現此類訊息,應積極舉報,避免觸法事件發生,同時,也切勿成為共犯,才能避免惹禍上身!」

★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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