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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濱驚見全裸美女!他偷拍分享被瘋傳 女氣炸提告結果曝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男子偷拍沙灘上的裸女。(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

▲男子偷拍沙灘上的裸女。(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

一名吳姓男子去年騎車行經瑞芳濱海公路時,看見廖姓女子在沙灘上全裸拍攝藝術照,他拿起手機偷拍,被發現後不顧女子勸阻隨即離去,甚至還把影片分享給友人,相關畫面外流出現在網路上,廖女因此對吳男提告;基隆地院審理後,吳男被依違反個資法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去年9月16日下午2時許,吳姓男子騎機車行經新北市瑞芳區台2線82公里處時,發現廖姓女子全裸站在沙灘上,另有攝影團隊在一旁取景拍照。吳姓男子拿出手機朝全裸的廖女拍攝,工作人員和廖女發現被偷拍揮手制止,吳男隨即快步離開。

吳男事後透過LINE把相關影片傳給黃姓友人,之後影片又外流到網路論壇,廖女發現後氣炸提告。警方依廖女提供的時間及車牌號碼循線找到吳男,他卻辯稱,當天只有拍海浪的情況和海邊的釣客,沒有把影片上傳到社群平台,否認廖女所稱的影片是他拍攝。

警方檢視影片,認為吳男明顯針對全裸的廖女進行拍攝,過程中疑似被攝影團隊工作人員發現,他隨即將鏡頭移開,但隔了幾秒後又對焦在廖女身上。

吳男的辯護律師則稱,縱使影片是吳男拍攝,因是騎車沿途拍攝風景、浪況,拍攝地點是公開場所,不涉及特定自然人影像,也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不適用個資法規範。

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該影片雖然是吳男在公開場所拍攝,但影片清楚呈現廖女臉部及全裸身體特徵,顯已具個人資料識別性,屬個資法規定的「個人資料」,且廖女有制止拍攝手勢,吳男仍執意傳送影片公開,犯行明確,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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