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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鐵皮工廠大火2勇消喪命 遺孀提國賠控消防局無人受困還命入火場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台中勇消謝志雄在鐵皮紙廠大火中喪命。(圖/資料照)

▲台中勇消謝志雄在鐵皮紙廠大火中喪命。(圖/資料照)

台中市大雅區百慕達紙廠大火帶走勇消謝志雄、張哲嘉。謝男妻小向法院提國家賠償,求償800萬元,認為帶隊官無視現場燃燒,仍下令進隔壁無人受困倉儲做熱煙監測,明顯有過失。台中地院審結,認為國賠是保護一般人民,謝身為消防員且執行公務中並不適用,且另有撫卹規範,最後判家屬敗訴;全案可上訴。

台中大雅百慕達鐵皮紙廠大火,造成2勇消喪命。(圖/資料照)

▲台中大雅百慕達鐵皮紙廠大火,造成2勇消喪命。(圖/資料照)

判決書指出,勇消謝志雄108年間前往處理大雅區百慕達鐵皮紙廠大火,不幸與同事張哲嘉雙雙喪命。謝志雄妻子與3名子女主張,依火災發生時的監視器畫面,92-7號已經全面燃燒,熱煙在凌晨1點45分就從92-6號東南角落大量進入,2點時已瀰漫全區導致無法辨識。但西屯消防分隊周小隊長卻無視2點26分時92-7號已全面燃燒,92-6號內部無人受困,仍命隊員進入做煙熱監測。

謝家屬認為,台中市消防局人員未依「無線電通訊原則」,將現場直通頻道使用16號,未依規定對92-6號執行煙熱監測,且執行監測未安排水線等有過失,才造成謝殉職,對台中市消防局提國賠,求償800萬元。

謝志雄妻子認為消防局在搶救過程中有過失,提告國賠。(圖/資料照)

▲謝志雄妻子認為消防局在搶救過程中有過失,提告國賠。(圖/資料照)

台中市消防局抗辯稱,西屯消防分隊周小隊長和隊員,當天依平時出勤習慣將救災頻道定為3號,並未即時因應跨區變更為16號。但當天指揮頻道為7號,兩者不相同,無蓋台或干擾,認為謝死亡結果和頻道未變更為16號,並無關連。

消防局說,當天救災符合局內火場指揮搶救作業規範,本件是火勢瞬間加劇,非當時已知資訊得以預知風險,不能事後發現推論消防現場救災有過失。

法官認為,《國家賠償法》是以「一般人民」為保護對象的法律。「公務員」若是基於公法上勤務關係,而於服從命令執勤,過程有受害者不得請求國賠。而是由國家對該具有特別權利關係的公務員,以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撫恤及慰問金發放辦法,以照顧公務員或其遺族。

法官審理後認為,謝志雄救災殉職,其當時執行公法上勤務,和國家間具有特別權力關係,因此所生損害就不具有國家賠償法第2條2項所稱「人民」的地位,不得請求國家賠償,認為謝殉職,其遺族不得依國賠請求賠償,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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