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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貢寮男連奪2命後遭撞斃 母親恐連坐?律師:家屬可依「1點」索賠

記者簡浩正/台北報導

簡男駕駛貨車衝入八堵分駐所造成員警一死一傷。(圖/翻攝畫面)

▲簡男駕駛貨車衝入八堵分駐所造成員警一死一傷。(圖/翻攝畫面)

新北市貢寮區34歲簡姓男子,上月29日駕駛偷來的貨車,先後在台62線、基隆市警察八堵分駐所撞死巡路員劉冠群及警員蘇昱鴻,隨後因徒步闖入軌道遭區間車碰撞身亡。目前傳出嫌犯本人有精神狀況問題,但外界好奇嫌犯母親是否會有賠償問題?律師陳君瑋表示,若能證明家長沒有好好監督被告,被害人家屬的確有機會依據民法要求損害賠償;但他也指出此事更應視為整個社會結構因素,從家屬、社工和警方都應主動關切,才能避免憾事再發生。

據了解,嫌犯鄰居透露簡家在貢寮住了20多年,簡父早逝,3名子女疑似都有精神方面狀況,姊姊住在安養院,大兒子曾把電視丟到樓下,起初看新聞以為是大兒子闖禍,沒想到是小兒子;並提及簡母過得很辛苦,平日在自助餐炒菜打零工,還得抽空送便當回家給大兒子。簡母得知兒子鑄下大禍後,哽咽直說對不起警察,稱兒子精神狀態不佳,有幻聽及幻覺的症狀,農曆年前有帶兒子去看醫生用藥物治療,而29日晚間兒子突然大叫一聲就穿著內褲跑出門,她實在沒料想到事情會如此發展。

對於嫌犯撞死警察所涉罪嫌與處理,開業律師陳君瑋接受《三立新聞網》採訪表示,撞死警察最重可判死刑。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135條第3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記者詢問,但因被告已死亡,檢察官怎麼處理後續?他說依刑事訴訟法252條,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另,被告自己被火車撞死,自殺部分沒有刑事責任?陳君瑋則解釋,「法律不處罰自殺的人」,除非有證據可顯示火車是幫助被告自殺,但這不太可能,故這部分並沒有人犯罪。

不過受害家屬因被告已死亡,後續怎麼要求賠償,被告家屬(母親)是否得連帶賠償?陳君瑋解釋,民法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簡單來說,被害人家屬若可證明被告有精神疾病,他的家長卻沒有好好監督被告,讓他到處亂跑去偷車,連續撞死好幾個人,被害人家屬有機會依據民法187條規定,向被告家屬要求損害賠償。

記者詢問,若被害人家屬依前述要求損害賠償若成立,一般來說可以要求多少的賠償金額?陳君瑋則表示還是要看個案而定,一般來說因故死亡可求償百萬,但法官也會酌量被告家屬(母親)的經濟狀況,依目前新聞所述被告家境不太好、母親是炒菜店洗碗工還是清潔工之類,法官在賠償金額上也會衡量。

最後,對於精神病患殺警,陳君瑋則認為有的人說精神病患是「不定時炸彈」,但除了他在法律上應該負擔相關責任外,應當作是整個社會的結構因素。該入住療養院者要確實做到,若還沒有到達這個程度、還在社區中,該怎麼處理,真的需要多一點關心,或許當時轄區警察、社工、他的家屬都主動關心,可能就有機會避免憾事。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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