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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色保全見少女半夜下樓取餐!強抱「嘴對嘴強吻1分鐘」 下場慘了

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張姓保全強吻、強抱小美,遭判刑3年10月。(示意圖/資料照)

▲張姓保全強吻、強抱小美,遭判刑3年10月。(示意圖/資料照)

新北市新莊一名張姓社區保全,去年2月間,見到未滿14歲的少女小美(化名)下樓領取外送餐點,竟突起歹念抱住小美並強吻足足1分鐘之久,事後小美哭著跑回家向父親控訴此事,氣得父親報警提告,而新北地院審理時,張姓保全否認犯行,辯稱只有親吻臉頰,頂多就只是性騷擾,並非強制猥褻,但法官不予採信,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他3年10月徒刑。

判決指出,張男為新莊某社區保全員,去年2月9日凌晨2時許,見到未滿14歲的小美下樓領取外送餐點,假意以言語關心小美,並伸手不斷碰觸小美的左手,更以搭肩方式陪同小美前往電梯處,接著趁四下無人,又見該處是監視器死角,強行抱住小美並強吻約1分多鐘得逞,小美事後哭著搭電梯上樓,向父親泣訴此事,父親隨即帶著小美前往警局提告。

張男挨告後否認犯行,辯稱只有搭乘電梯前,親吻了小美的臉頰而已,他所涉犯的頂多就是性騷擾防治法,並非強制猥褻。

而法官檢視監視器畫面,發現小美進電梯後,立即伸手抹嘴巴,調整衣領後又抹了一次嘴巴並摀住嘴巴,與小美證詞「進電梯後在擦嘴巴,是因為張男強吻她,覺得很髒、很害怕,且在電梯裡面就哭了」吻合,此外,小美前後證詞一致,與張姓保全過去也並無仇隙恩怨,小美沒必要羅織不實罪名,因此認定張男辯詞僅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法官認為,張男身為社區保全人員,不知遵守職責、維護小美安全,竟為逞一己性慾,造成年幼的小美身心遭受重創,嚴重影響小美人格發展及身心健全情況,所為甚屬不該,考量張男已與小美家屬達成和解,迄今均由所屬保全公司按期給付分期賠償數額,因此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他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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