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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虐童案 法務部協調受刑父、外婆申請補償金

保母姊妹涉嫌虐死男童案,犯保協會正幫助家屬協調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的申請,由於男童父入獄、母失聯,但申請補償金第1順位是父母,是否由第2順位男童外婆申請,仍在協調中。

劉姓保母去年9月接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1歲男童,涉嫌與胞妹凌虐男童致死。台北地檢署今年1月間聲押劉姓保母獲准,2月間聲押劉女胞妹獲准。

此案爆發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並質疑兒福聯盟訪視報告是否造假。為保全證據,北檢3月間約談兒福聯盟陳姓女社工,諭令陳女新台幣30萬元交保。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已訪視男童家屬,持續給予家屬身心關懷與經濟協助,也請3名律師給予法律協助,並將協助家屬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因犯罪導致死亡,被害人遺屬可申請補償金180萬元,申請第1順位為父母、配偶、子女,第2順位為祖父母,第3順位為孫子女,第4順位為兄弟姊妹。

據了解,本案第1順位是在獄中服刑的男童父親及失聯的母親,若男童雙親拋棄申請或未出面請領,依序由第2順位的男童外婆請領,目前犯保協會積極幫助家屬協調補償金的申請。

去年7月上路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新法,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從代位求償改為社會補助,加速審議流程;三讀條文規定,遺屬補償金為180萬元。

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制度是因加害人貧困或不知去向,讓被害人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為維護社會公平及照顧弱勢被害人生活,因此催生此制度;另外,若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認為補償有失妥當,經審議後可不補償或減少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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