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達成共識 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

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1)日審議《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達成初步共識,下修公投年齡,除了修憲案及領土變更案仍需年滿20歲之外,其他公投案只要滿18歲就擁有投票權。

內政委員會

▲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公投年齡下修。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達成初步共識,將領土變更案的複決,納入全國性公投的適用範圍,並將公投年齡下修至18歲,但由於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及第12條規定,領土變更案及修憲案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而在現行規定中,「選舉人」的定義必須年滿20歲,所以「領土變更案」及「修憲案」仍需年滿20歲才具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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