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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期刊救不了!黃帝穎律師:別拿它當遮羞布,徐巧芯洩密罪證明確!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黃帝穎律師說,捷克期刊救不了徐巧芯,最高法院洩密罪判決打臉徐巧芯!(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黃帝穎律師說,捷克期刊救不了徐巧芯,最高法院洩密罪判決打臉徐巧芯!(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國民黨立委徐巧芯質疑台灣、捷克簽訂的援助烏克蘭計畫,涉嫌圖利,甚至還拿出外交部機密文件給媒體拍攝,外交部駁斥指控,並告發徐巧芯洩漏國防機密,但徐巧芯又辯稱捷克外交部國際期刊早已揭露資料。對此,黃帝穎律師說,捷克期刊救不了徐巧芯,最高法院洩密罪判決打臉徐巧芯!

黃帝穎律師指出,徐巧芯辯稱捷克外交部國際期刊早已報導相關內容,但經外交部比對捷克期刊,明確指出「兩國政府不曾將雙方簽署的備忘錄約文對外公開」。

簡單來說,徐巧芯洩密的內容,超過捷克國際期刊及台灣的公開資訊,仍是洩密。

黃帝穎律師舉例,依據最高法院97年台上第5954號判決「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徐巧芯雖然可以抗辯捷克期刊已經公開的資訊,不是秘密。但因徐洩漏內容超過國際期刊範圍,洩漏了兩國未曾公開的台捷備忘錄及內容,仍屬於洩密罪範圍。

黃帝穎律師進一步指出,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112號刑事判決「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查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之義務。」

黃帝穎律師指出,徐巧芯受文外交部公務機密文書,為有保密義務的公務員,竟未經解密,擅自於網路及記者會洩漏機密文書之一部,更以記者會及媒體受訪等方式散佈「應秘密」消息,依據最高法院判定洩密罪實務見解,足認徐巧芯犯刑法洩密罪甚明。

黃帝穎律師也說,徐巧芯洩密罪證明確!刑法第132條洩密罪本來就是地檢署管轄、國民黨別拿捷克期刊當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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