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許秋澤(中)一審被判刑7年。(圖/資料畫面)
國民黨籍新竹縣新豐鄉前鄉長許秋澤,被控為讓鄉民的兒子加入鄉公所清潔隊,收受100萬元賄款。又被控於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圖利特定廠商取得880萬元採購案。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處許秋澤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駁回。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2019年7月間,擔任鄉長的許秋澤受2位鄉民請託,讓兒子得加入鄉公所清潔隊成為隊員,即要求各以50萬元為對價。2020年9月間,指示不知情的清潔隊長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隊員甄選作業,並交辦內定錄取2位鄉民之子。另又指示不知情的民政課課長,代為批示核准,並公告正式錄取人員。
許秋澤另於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指示鄉公所主任秘書、民政課長辦理口罩採購案招標文件,待施姓廠商表明有投標意願,即與崇銘、謹鳴2家公司負責人協商,由謹鳴公司負責投標及製造採購案所需的口罩數量。
之後許秋澤便指示並交辦相關事務,包括告知廠商醫療用口罩財務採購案的招標資訊,又決定採「評分及格最低標」的決標方式,讓使廠商得以得標。開標後,再使內派的評選委員為不正評分,又變造審查評分表的分數,讓謹鳴公司取得唯一進入議價資格而順利得標,圖利謹鳴、崇銘等2家公司及施姓廠商。
高院審理後認為,許秋澤等人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許秋澤並繳回犯罪所得100萬元,均已依規定予以減刑。考量許秋澤為一鄉之長,竟於職務上之行收受賄賂,圖利於他人,敗壞官箴。民政課課長、主任秘書等人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的公平競標制度形同虛設,惟念均坦承犯行等情,原審已就各量刑因子予以考量,量刑尚屬允當。
而需負擔緩刑部分,亦已有全盤考量案情,並藉緩刑規定,謀求行為人自發性改善更新,難認有何不當之處,因此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