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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國會改革法案二讀 人事同意權改採記名投票、答復不實最重罰20萬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0521立法院議場韓國瑜主持院會(圖/記者楊澍攝影)

▲0521立法院議場韓國瑜主持院會(圖/記者楊澍攝影)

立法院會今(21)日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二讀表決通過立委行使人事同意權部分,規範以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外,應舉行公聽會,而提院會後須全體立委1/2以上同意通過,而且被提名人違反相關規定,經院會決議者,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會今通過藍白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29條、29條之一的立法院強化「人事同意權」相關內容二讀表決通過。

在人事同意權上,現行規定是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二讀條文規定,立法院依憲法、依法律規定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而且自交付審查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被提名人的學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等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二讀條文也明定,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的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但就特定問題的答復及資料的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的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者,不在此限。

二讀條文規範被提名人面對立委審查時,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的罰則,例如經院會決議者,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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