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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修法卡關司改會董事批 找藉口不修!遮掩主管機關失職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TDR是否為證交法規範有價證券,修正案在立法院被退回程序委員會審議。(圖/資料畫面)

▲TDR是否為證交法規範有價證券,修正案在立法院被退回程序委員會審議。(圖/資料畫面)

備受爭議的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為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證券交易法相關修正案至今仍未有定論。有立委質疑恐是為個案脫罪而推動的「個案修法」,使得提案目前被退回程序委員會審議中。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林俊宏認為,到現在部分立委拿個案當藉口「不過是想幫主管機關的失職與黑幕,弄個遮羞布罷了!」

林俊宏認為,應該要回歸到法律層面討論。如果現行法律條文確實存在瑕疵或漏洞,應該立即研議、進行修法;而如果因為有個案存在就不能修法,反而無助於修正法律本身的問題,導致個案無法獲得公正合理的救濟,反形成「個案不修法」的不正義狀態。也因此,修法時考量的關鍵,就是法律層面的解釋適用是否出現漏洞,把有無個案當前提,反而限縮修法改革。

況且TDR在台灣行之有年,但證交法始終沒有將TDR列為有價證券,使得其定位模糊,且又涉及刑事處罰,使有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疑慮。雖然主管機關主張第900號公告就是核定TDR為有價證券的依據,但其實是針對「外國具有投資性有價證券」進行核定,TDR是台灣存託機構發行,2者本質上就不相同。

林俊宏表示,如果將TDR視為900號公告所稱「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不僅定義模糊且涵蓋範圍過廣。雖然實務上,認為藉由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可以將TDR納入證交法對有價證券的監管,但如此同樣會產生疑慮。主管機關目前顯然已經發現證交法規定不明確,才會需要在行政命令層次進行補足,也更顯示證交法本身確實有漏洞與模糊地帶,確有修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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