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修正初審通過 將追繳賄選者任職期間薪資

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2)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當選人就職後若辭職,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若因涉及賄選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者,將由原服務機關追回任職期間的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

內政委員會,陳其邁

▲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選罷法修正草案。

為阻止候選人以不法手段取得職務,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選罷法修正草案,經判決當選無效者,除解除職務之外,還要課以與任職期間相同薪資之罰鍰;若是以賄選手段取得職務,經判決當選無效者,除罰鍰之外,還須由原服務機關追回任職期間的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但助理補助費不予追繳。

此外,為避免當選人基於不當意圖,於辭職後重新參加補選,這次修正中也明訂,若當選人於就職後辭職,不得參加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另外在地方民意代表選舉中,若當選人因賄選情事,在法院訴訟審理期間自行離職,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高低順序遞補,不需重新進行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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