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開車忘打方向燈 公務員肇事判賠50萬元定讞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一名公職人員去年元旦開車行經高速公路新竹湖口路段時,因忘記打方向燈即變換車道,竟碰撞同向的小貨車致其翻覆,導致小貨車駕駛一家三口受傷,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判賠償50萬餘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收容所職員洪女於2015年1月1日下午4時許,開車行經國道一號新竹湖口路段,見前方車輛減速而隨同煞車,並欲向右閃避變換車道,卻沒打方向燈即貿然切換車道,當時一輛同向平行開在中線車道的小貨車,因洪女貿然駛入中線車道,洪女的右前車身碰撞小貨車左後車身,導致小貨車失控衝撞中央分隔島護欄而旋轉翻復。貨車駕駛、乘客共3人均受有輕、重傷,其中,駕駛的父親硬腦膜下出血,傷勢最嚴重。刑事部分,洪女被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定讞。

民事部分,受傷駕駛向洪女請求1206萬餘元賠償。高院審酌駕駛所支出的醫療費用收據,相關支出證明,及受到的精神損害,最後判賠50萬2570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國道車禍該站哪? 護欄外"往回走"保命

▲國道。(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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