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牙助PO網 李茂生:明顯觸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近日網路盛傳牙醫助理,制服太短不慎露出底褲遭偷拍,讓網友爆動直喊「突然想洗牙」、「我先打電話了」。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提醒,偷拍的行為明顯觸犯刑法,且是非告訴乃論,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茂生在臉書PO文表示,這個行為明顯觸犯刑法第315-1、315-2條,且後者是非告訴乃論,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對於警方說可能成立235的散布猥褻物品罪存疑。

▲圖/翻攝自PTT

若偷拍裙底風光是315-1的行為,並將照片透過網路散播,則為315-2條,但所拍的照片就不一定是猥褻品,所以直接把315-1的犯罪所生之物,當成235客體的猥褻物品,這種邏輯是有問題的,重點在於猥褻或猥褻物品的定義。

李茂生也說,至於該診所是否有誘使他人犯罪之嫌,這在刑法判斷上沒有太大的關係,而私下觀賞(315-2)的人不會有罪,買客體(235)的人也不會有罪,這不是必要共犯的罪,提醒在發言前最好先搞懂行法的規定。

▲圖/翻攝自PTT

《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5-2條》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圖/翻攝自李茂生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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