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選手及體育團體間紛爭 政院修法將設專責仲裁機構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台灣體壇自里約奧運後,先後爆發謝淑薇退賽事件、戴資穎球鞋爭議及林怡君退隊等風波,讓各單項協會問題一一浮現,引起各界高度關注。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議今(21)日達成共識修改《國民體育法》,未來體育單項協會歸《國民體育法》管理,且要設立「仲裁專責機構」,處理選手、教練或與體育團體之間的紛爭。此項修法預計本會期送立法院。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記攝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轉述,《國民體育法》將設立「仲裁專責機構」,處理選手、教練或與體育團體之間的紛爭。(圖/資料照)

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議今天中午討論《國民體育法》修法,據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會後轉述,今日會議共識是未來各項運動協會都要做到財務透明、業務公開、組織開放、營運要專業等。

徐國勇指出,在組織開放部分,現行是想加入單項協會,必須要有協會內兩名會員同意,修法後只要對體育有興趣者,除非有正當理由,不然不能拒絕。還有,依照現行制度,體育單項協會只受《人民團體法》監督,是極低度的管理監督機制,但單項協會涉及出國比賽的選手權益,具有公共性質,未來將受《國民體育法》規範,給予選手保障,違法的單項協會可撤銷理監事或會務人員資格 。

徐國勇也指出,因為許多協會掌握選手是否能代表我國參與國際賽事,擁有公益性,但卻常爆發協會與選手間的爭執,所以修法後,中華奧會、中華國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和中央主管機關,將一起設立「仲裁專責機構」,處理這些紛爭。

另外,為了增加單項協會的營運專業度,理監事任期要有一定的限制,也要利益迴避,例如理監事不得兼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跟理事長要迴避親屬關係。修法後,現任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及民意代表不得在有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組織擔任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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