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摻偽不論實質判斷 均違反食安法最重可判7年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黑心廠商販售摻偽、假冒的食品,經法院審理後,判決結果不是黑心廠商獲判無罪,就是獲得輕判。最高法院今(2)日舉行記者會,就「富味鄉」、「大統長基」混油案,下級法院法律見解歧異部分,統一法律見解。最高法院表示,未來只要有摻偽、假冒,或添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添加物,就構成犯罪,這項決議,將拘束未來法院判決,影響目前頂新案的審判。

最高法院發言人花滿堂表示,針對法院以實質判斷來認定有害人體健康危險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下級審見解不一致,基於職責,為統一法律見解開會討論,結果是「只要有摻偽假冒,或添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添加物,就構成犯罪」,主要理由是原來的食品衛生法第49條第1項,在102年6月完成修正,刪除舊法「致危害人體健康」部分,因此立法意旨相當明確,未來只要有相同情況,都構成犯罪。

「富味鄉」自2009年12月起,在宣稱純度百分之百的的黑芝麻油中,混入較低價的黃麻油,還加入玉米胚芽炒熟壓榨的特黑油來調製色澤,導致多家食品業者誤以為是純黑芝麻油誤購。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認為富味鄉在黑麻油中添加黃麻油等,僅認定詐欺有罪、食品衛生管理法無罪確定。檢察總長顏大和去年針對「富味鄉」無罪部分,提起非常上訴;另就「富味鄉」及「大統長基」兩家公司有相同犯罪事實,一個判無罪、一個判有罪,法律見解歧異,向最高法院聲請統一法令解釋。

至於非常上訴部分,最高法院也對智財法院提出糾正,認定智財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往後不需要考量有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只要攙偽、假冒行為,都違反食安法最重可判處7年。

富味鄉陳文南出庭 認摻偽撇詐欺

▲前富味鄉董事長陳文南因販售混油案獲判緩刑。(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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