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師那個了」 國中女學生揭補教師狼行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29歲的男子3年前在補習班任職時,竟趁著假日輔導學生課業為由,誘拐1名國一女學生到空教室嘿咻,奪走女學生的第一次,遭家長提告性侵。最高法院支持二審見解,今(7)日將上訴駁回,判處男子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蕭男於2013年間在補習班擔任理化及生物老師,並向當時班上1名年約13歲的國一女學生提出交往。這名女學生每周日上午都會前往補習班,蕭男竟趁輔導機會,於同年3月31日上午首次邀約女學生到地下室的小教室內,企圖發生性行為,但沒有成功;一周後,也就是同年4月7日,蕭男再次邀約女學生到地下室,成功與女學生發生性行為。女學生事後把這件事情告訴2名閨蜜,校方輾轉得知後展開調查,蕭男察覺後要求女學生把相關的LINE對話紀錄刪除,還要她「不要說,講了我會被關坐牢」。女學生家長得知此事後,憤而對蕭男提告性侵。

法院審理時,蕭男否認犯行;女學生的父親怒批蕭男浪費國家資源,到現在還不願承認,父親表示,他一到五都去接送女兒,蕭男就趁星期日犯案,且在他得知事情後,當天跟女兒耗到凌晨才願意說,一個小女孩最後還是有勇氣承擔,而一個20幾歲的男人卻不願意承擔。法院根據醫院鑑定報告,認定蕭男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歷審審酌,蕭男身為補習班老師,見女學生情竇初開,對愛情充滿憧憬,利用女學生年紀尚輕,尚未有判斷能力的情況下,為滿足一己性慾,與女學生發生關係,嚴重戕害女學生身心發展,且犯後一再飾詞狡辯,拒絕道歉,且毫無賠償、和解的意願,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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