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錯法條!小黃告UBER 北檢認定罪證不足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自從Uber在台推出App叫車服務後,因未辦理運輸業登記,違法使用俗稱「白牌車」的個人自小客車載客,且司機沒有職業駕駛駕照,費率也未經審查,搶走小黃生意,交通部也認定違法並取締。小黃業者更親赴北檢,對在台負責經營的「宇博」總經理顧立楷提出違反公司法、煽惑他人犯罪、詐欺等告訴。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為罪證不足,今(27)日對顧男做出不起訴處分。

檢方認為,依公司法第371、377條及19條規定,外國公司未經許可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落地),即不得以公司名義在台灣經營業務,違者應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但Uber在台灣是由子公司台灣「宇博」負責經營,所以沒有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且宇博經招幕運將加入,是為了營利而非煽惑他人犯罪,認定罪證不足,將顧男不起訴。

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理事長鄭力嘉表示,台灣宇博公司登記的是資訊業卻從事運輸業,把公司放在荷蘭境外,台灣政府完全無法徵稅;再來就是台灣宇博公司也涉嫌煽動一些駕駛朋友,誤以為UBER合法。

鄭力嘉表示,四年多來Uber非法營業剝奪小黃生計,也造成白牌車與自用車不必透過政府認證及國家考試而惡意加入計程車載客市場,形成交通亂象;透過境外APP叫車及信用卡刷卡方式來搶奪計程車市場,以網路資訊業自居,卻從事著車輛派遣業的業務,與成立公司的經營及營業項目完全不符,等同是掛著羊頭賣狗肉。

為整頓Uber在台違法載客亂象,立法院12月間已三讀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依法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罰鍰加重到最高二千五百萬元,並可勒令歇業,新法最快明年一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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