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上路!「汽車輪胎」製造日期超過6年 明年起不得販售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明年新制注意看!日前經濟部公告,為避免消費者使用製造日期過久的輪胎而影響行車安全,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新增查核新品「汽車用輪胎製造日期」,只要製造日期超過6年者,輪胎不得在國內市面上販售。

台中賽車場 米其林 MICHELIN Pilot Sport 4新世代高性能輪胎 記者葉立斌攝

▲明年檢驗輪胎製造日期新制上路。(圖/記者葉立斌攝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輪胎對於汽車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組件之一,承載汽車和乘客所有重量,更攸關行車安全,因此對於駕駛和用路人來說非常重要,因此檢驗局自106年1月1日起,將「製造日期」納入查核項目,輪胎製造日期超過6年者不得在市面販售或進口。

新的一年倒數3天,不少新制陸續上路,檢驗局說明,明年起加強「汽車用輪胎」市場查核,若違規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之2規定,懲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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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用輪胎製造日期超過6年不得販售和進口。(圖/翻攝自檢驗局官網)

檢驗局提醒,消費者選用輪胎時應注意印有或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汽車用輪胎,選購製造日期標示清楚、詳盡的輪胎,通常多標示在輪胎邊,由4個數字組成,前2碼代表生產週別、後2碼代表生產年份,且購買前應多加檢查是否有龜裂、釘刺或其他破損,檢驗局也建議,輪胎使用年限應自製造日期起最常為十年,超過者應斟酌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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