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一、初二上班 雇主得付補休及「做1給4」加班費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再過7日就是農曆春節連假,但仍有部分民眾必須執勤上班,對此勞動部特別提醒,在新制「一例一休」上路後,農曆春節初一、初二屬於國定假日,若雇主協議員工這兩天上班就必須分別給予休息日加班費,並且遵守除非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依法不得要求勞工例假日上班、加班。此外,於農曆年假其它4日上班的勞工,公司應給予加倍工資,且勞工就算加班未滿8小時,雇主也應給1日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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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官員提醒,勞工若是在初一、二上班,雇主必須付休息日和加班費。(示意圖/資料照)

1月27日到2月1日為農曆春節假期,其中兩日是因初一、初二碰上週六、日所以額外補假兩天,因此勞工若是在初一、初二上班,務必注意自身權益。勞動部表示,雇主在勞工休假日要求上班,就必須另外給予補休,而初一、初二除了是許多公司表定的六日例假日外也是國定假日,所以雇主必須給予當日上班的勞工1日補休和加班費。

勞動部官員補充表示,初一、初二上班的勞工,當日加班費計算需依照「休息日加班」和「做1給4」計算。也就是說,前兩小時每小時的加班費為平日時薪另再加給1又3分之1,而後面三小時到八小時為平日時薪另再加給1又3分之2,當日收入為平日工資加上加班費;另外,勞工加班以4小時為一個基本單位,未滿4小時仍以4小時計算,超過4小時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算。

至於另外4天春節假期(1月27日除夕和1月30日初三至2月1日初五)上班的勞工,雇主必須依照國定假日出勤規定給予員工加倍工資,就算未滿8小時,業者也必須給予1日的薪資。最後勞動部官員也提醒,雇主除了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的事由外,否則不得要求員工上班,且務必注意不得讓勞工連續上班超過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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