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蟲開贓車企圖點火自焚 判3年8月定讞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中市一名毒蟲3年前開著一輛前輪爆胎,車體明顯有撞痕的贓車,到建成路的加油站加油,加完油後卻拒不離去,且手持打火機與員警對峙50分鐘,企圖拿加油槍潑油點火,與眾人同歸於盡,幸好被加油站員工與警方合力制伏,未釀禍。最高法院今(19)日判處這名毒蟲3年8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蕭男於2014年11月2日下午5時許,駕駛贓車前往加油站,購買15元的汽油裝滿寶特瓶後,將車停在加油島車道上拒不離去,經加油站員工發覺有異報警到場處理時,蕭男竟一手持打火機,另一手時而持塞有不明布條的汽油瓶,時而放下,並對到場執勤的員警恫稱:員警不離去,即點火。蕭男隨後躲進車內,將汽油潑在駕駛座前方,作勢要自焚,但因點火未著,就將車往前移動,然後搖下駕駛座車窗,伸手欲將加油島的加油槍拉入車內,再企圖點火,一旁的加油站員工見狀,連忙衝上前去拉扯加油槍,員警趁機將蕭男拉出車外將他壓制逮捕。

台中高分院審酌蕭男有強盜、偽造文書、竊盜等多項犯行;且有施用毒品的惡習,本案是施用毒品後犯案,幸因車內油氣濃度尚未達引燃值,未發生火警,其犯罪情節實屬重大,依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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