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脂肪不足不能叫「奶油」  7月起標示不完整將開罰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6)公告,未來乳脂肪達80%以上才能叫奶油;以食用油脂製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應標為人造奶油,今年7月1日施行。

奶油▲圖/Huei-Chiang Tsai flickr CC License  (https://www.flickr.com/photos/zric/4674056373

▲圖/攝影者Huei-Chiang Tsai, flickr CC License

衛福部為強化奶油、鮮奶油、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等產品品名及標示管理規範,公告「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公告規定,奶油及鮮奶油是由乳品衍生的油脂製品,其中乳脂肪須達80%以上才能叫奶油,乳脂肪含量10%以上未達80%者稱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鮮乳油。

另以食用油脂製成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產品,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產品,品名應標示「脂肪抹醬」,且產品外包裝標示都不得使用為植物性奶油。

食藥署提醒,市售奶油、鮮奶油、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等相關製品,如有標示不完整,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內容物所含乳脂肪或食用油脂未達標準產品,卻命名為「奶油」、「鮮奶油」或「人造奶油」,屬標示不實,涉違反食安法規定,最重可處400萬元罰鍰,並依法限期回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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