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扣除修法 財務部:最遲2020年申報適用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現行薪資所得最高扣額12.8萬元,超過不得列舉,8日大法官會議認定相關法條不符合公平原則違憲,限定兩年內須修正。對此,財政部今(9)日表示,會照大法官要求修法,薪資所得將由單軌改為雙軌,新增定率扣除、核實列舉成本扣除等方式,最慢在2019年上路,也就是隔年2020年申報所得稅時可適用。

報稅、中區國稅局/張雅筑攝

(圖/記者張雅筑攝)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指出,大法官第745號解釋是要求修正現行法規中違背公平原則部分,除現在較簡便的稽核方式,會提供其餘較彈性的方法,未來將參考各國標準,從定額扣除的單軌改成雙軌,提供民眾不同職業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目前日本為定率扣除,若特定支出超過扣除標準,超過部分可檢據申報;韓國則分為五種級距,按薪資所得一定比率扣除;美國採較複雜的列舉扣除;新加坡採核實認列成本費用單據扣除;德國包含進修費、交通費、工作使用電腦和書籍等,只要符合規定的必要費用都可列報。

時程部分,宋秀玲表示,考量綜所稅是年度申報,最慢會在大法官給檢討期限2019年2月7日完成修法,2020年申報2019年所得時即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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