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廢料何時遷出蘭嶼? 原能會要求台電在9年完成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針對未來核廢料將何去何從,原能會今(15)日審查完成台電提報的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替代方案(集中式貯存場)及蘭嶼貯存場遷廠規劃報告,同意將蘭嶼的遷場問題與處置場選址脫鉤,蘭嶼核廢料遷場將依台電計畫先遷回原產地(三座核電廠及龍潭核能研究所),同時在共計9年時間完成10萬桶的蘭嶼低階核廢料遷移。

蘭嶼核廢料貯存場

▲原能會要求台電9年時間完成10萬桶的蘭嶼低階核廢料遷移。(圖/資料照)

隨著未來台灣3座核電廠陸續除役、還有蘭嶼核廢料遷移等問題在即,核廢料未來處置受到關注。原能會去年中要求台電提報核廢料最終處置方案、蘭嶼貯存場遷場規畫等兩份報告,台電於去年底提出,原能會今天在網站上公布審查結論意見,包括無法接受浮動時程概念、核廢貯存場選址以本島為主、蘭嶼低階核廢料遷移列為優先政策、擴大社會討論等等。

其中,有關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替代方案的集中式貯存場,台電規劃送至集中式貯存設施的時程規劃係採浮動時程( N+16 )年,其 N 可能為無限大,原能會認為可能導致長期延遲蘭嶼核廢料的遷移作業,難以同意浮動時程概念。

原能會要求,自集中式貯存設施方案啟動至完工啟用所需時間為 8 年,其中場址選定及土地取得作業,應自集中式貯存設施方案啟動後3 年內完成,如有延宕,原能會將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37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千萬元以上罰鍰。

有關於蘭嶼低階核廢料遷移部分,審查報告指出,原能會尊重台電將用過核子燃料及低放射性廢棄物合併集中貯存規畫,但高階核廢料及低放射性廢棄物應變方案啟動時程相差甚遠,應避免因提前啟動用過核子燃料集中貯存而導致低放射性廢棄物集中貯存之時程大幅延誤,因此要求優先規畫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集中貯存設施,以利蘭嶼貯存場核廢料遷移。

原能會也要求,台電在進行集中貯存設施選址作業,應依循公正的組織體、公開參與的程序、客觀的標準原則,核廢料處置場受到關注,原能會建議,選址應全台灣地區(含離島)為選址範圍,不能預先限縮為無人島或準無人島,並應擴大公民對選址作業的參與與討論,以期改善過往以弱勢地區為場址的社會不正義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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