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色看護拿100元誘淫女童 法院認為沒掙扎不算性侵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陳姓看護工去年7月在醫院走廊見一名女童獨自玩耍,竟拿100元利誘女童脫去內褲讓他猥褻、拍照。士林地院認為,女童沒掙扎且處女膜沒破,不構成強制性交,判處無罪,僅就陳男拍照部分,依違反《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60多歲的陳男長年在振興醫院擔任看護工,平日多住在病房內看護病人。2016年7月1日晚間,陳男推著病人在牙醫門診外側走道,見一名4歲女童獨自玩耍,竟將病人推到一旁,以100元利誘女童脫去內褲,讓他猥褻、拍攝下體,10多分鐘後才讓女童離去,他再推病人回病房。事後,女童將100元交給母親,母親察覺有異,追問女兒金錢來源,女童說,有一個叔叔拉住她的裙子、脫掉她的內褲,並拿一個手機「拍我的窩窩」,100元是這個叔叔給的,女童還稱,「叔叔有摸我的窩窩,而且裡面有一個怪東東,感覺像石頭」,母親嚇得趕緊帶著女童到醫院驗傷。

陳男到案後否認犯行。法院審酌,女童驗傷結果並無處女膜破裂等情形,且當時女童沒有掙扎、哭泣等疼痛反應,只有趕著回去拿100元給媽媽看,認為陳男不構成強制性交,判他無罪。但警方在陳男手機中發現5張女童下體的照片,認定陳男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處5年6月。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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