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結算工資 這2個時間前要給勞工

勞基法施行細則今(17)日傍晚預告,其中特休部分除了有3種給假方式外,其工資結算的日期,也明定需在年度終結的原約定工資給付日或終結後的30天內發給。

也就是說勞工的年度終結日為4月15日,發薪日為每月5日,其特休結算工資就必須在5月5日或5月15日前發給。

勞基法去年底修法通過,勞動部今天預告相關的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其中特休部分有依受僱日起1年內、曆年制跟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等3種給假方式外,也明定工資結算的日期、工資明細項目、刪除童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的70%等。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說,根據施行細則草案,工資明細項目部分,需要包含勞雇雙方議定的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的給付金額;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有約定的扣除項目金額(例如勞健保自付額);實際發給金額。

黃維琛表示,特休發給工資應按照勞工未休畢的特休日數,發給1倍工資。舉例來說勞工月薪為新台幣3萬6000元,日薪為1200元,其有5日特休未休,其結清後可以領到的金額為6000元。

結清日期期限部分,黃維琛說,雇主應在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發給或年度終結後的30天內,也就是說勞工的年度終結日為4月15日,發薪日為每月5日,其特休結算工資就必須在5月5日或5月15日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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