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這條法律 警方有權盤查李永得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昨(19)日穿夾腳拖鞋要到住家附近超商買飲料時,遭5、6名警察要求出示證件查驗,李永得認為於法無據不願配合,事後他氣得在臉書上PO文痛批,「台北市什麼時候變成警察國家?」不過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有權在公共場所對可疑的民眾盤查。

李永得遭警方盤查

▲李永得不滿遭警封盤查。(圖/翻攝畫面)

李永得昨天穿著輕便運動服與夾腳拖鞋從住家出門,要到台北轉運站的便利商店買2瓶舒跑飲料,卻在距離商店還有5、60公尺處遭警察攔下,要求出示證件查驗,李永得不滿,認為自己沒有犯罪,質疑警察是依據什麼法律盤查?雙方一度僵持不下,還引來一名路人介入,要他趕快離開,路人甚至嗆警察「違憲」,與警察爭論法令依據。

李永得事後在臉書上PO文批評,「真不敢相信,我只不過要去超商買一點東西,路上碰到5、6個警察,竟然叫住我要查我證件,台北市什麼時候變成警察國家?太離譜了吧!」

警方表示,當時隊員見李永得與友人提著袋子從便利商店走出來,行動倉促且頻頻瞄向警方,隊員覺得可疑,便上前要求出示證件查驗身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與第7條規定,警察若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就有權在公共場所對民眾盤查,若民眾不願配合,也不願口頭報出身分證號,警察可以將他帶回派出所查驗身分,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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