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同一人」洩漏的秘密對該人非秘密 馬英九一審獲判無罪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3/28 16:33 發稿 | 17:38 更新:北院說明判決理由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控告前總統馬英九涉嫌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等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自訴人柯建銘無法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被告馬英九在教唆洩密、及誹謗罪部分屬實,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今(28)日判決馬英九無罪。可上訴。

針對馬英九被控於102年9月1日再次向黃世銘拿了「專案報告二」涉及教唆洩密部分,合議庭認為,「黃世銘犯罪,不等於就是被告教唆其犯罪」,不論被告身分多特殊、案件多敏感,法院皆應嚴守無罪推定原則,要求自訴人柯建銘對被告馬英九的教唆犯嫌負起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自應諭知被告無罪。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廖建瑜解釋,因合議庭比對「專案報告一」及「專案報告二」的內容,後者只是將前者的錯字、贅字加以修改,合議庭認為,兩份報告的內容差異不大,且秘書林有振證稱,9月1日凌晨與黃世銘通話的關鍵88秒中,是邀約當日中午共進午餐,在基於「已對同一人洩漏的秘密,對該人即不為秘密」的概念下,也就是黃世銘先將秘密告知馬英九,然後馬英九又叫黃世銘再說一次,並沒有所謂再洩密的問題。

事後馬英九於9月11日在記者會上直指同黨黨員王金平替柯建銘「司法關說」是大是大非的問題,被柯建銘指控涉嫌加重誹謗部分,合議庭認為,馬英九以國民黨主席身分在國民黨考紀會發表的談話內容,是先前特偵組發布新聞的內容,主觀上難認馬英九有損及柯建銘的名譽,且馬英九認為自己是基於「善意」對可受「公評」之事加以「適當」評論,當然沒有構成加重誹謗的問題。

至於8月31日馬英九聽完黃世銘的報告後,將內容轉述給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又於9月4日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的部分,已於今年3月14日被北檢依涉犯通保法、洩密、個資法等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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