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被廁所門刮傷 北捷判賠6070元

記者蘇怡璇/新北市報導

新北市一名童姓婦人穿著夾腳拖搭捷運,她指控在捷運板橋站上廁所時,右腳大拇指被廁所門底突出鐵片刺傷,認為台北大眾捷運公司有管理疏失,求償10萬元,一審簡易庭判童婦敗訴,童婦不滿提出上訴,新北地院改判台北捷運須賠償童婦6070元確定。

童姓婦人穿夾角拖到北捷上廁所,右腳趾遭割傷求償10萬,法院判北捷應賠6070元(圖為示意畫面非關新聞事件)

▲童姓婦人穿夾角拖到北捷上廁所,右腳趾遭割傷求償10萬,法院判北捷應賠6070元(圖為示意畫面非關新聞事件)

北捷運板橋站楊姓站長表示,當天接獲清潔人員通知時趕往廁所查看,童姓婦人自稱右腳的大拇指被廁所門底刺傷,要求北捷馬上賠償,否則就報警!當時站長要陪同婦人就醫,卻被對方拒絕,堅持要拿賠償金!站長覺得不對勁,立刻蹲下來用手摸門底,並沒有像童姓婦人說的突出物,且監視器畫面顯示,童婦走出廁所後行走無異狀,認為童婦無任何證據證明右腳受傷與北捷有關。雙方沒有共識,童婦認為北捷害她5日無法洗澡、工作,向台北捷運求償10萬元。一審簡易庭判童婦敗訴,童婦不滿提出上訴,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右腳大拇指受傷應不至於影響童婦洗澡與工作,不會造成童婦工作損失,但北捷應賠償童婦醫療費1070元及精神慰撫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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