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今三讀 將追討連戰等人黨職併公職退休金

追討黨職併公職溢領退休金有法源依據,立法院會今(25)日三讀通過以專法對退職政務人員溢領退休金者與社團要負連帶責任,受影響者包括國民黨前政務官連戰、關中、胡志強等人。 

連戰 圖/記者林敬旻攝

▲國民黨前政務官。(圖/記者林敬旻攝)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確立追討黨職併公職溢領退休金法源依據,退職政務人員溢領退休金者與社團要負連帶責任。

受影響者包括前連戰、前考試院長關中與前台中市長胡志強等人。

「社團專職人員」定義,通過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修正動議,將中國國民黨各級黨部入法,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指由國民黨各級黨部、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童子軍總會、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三民主義大同盟等社團及其相關機構專職人員。

「公職人員」定義,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指公務、政務、軍職、教育、公營事業及民選首長等人員,於退休(職、伍)時,採任條例所定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併計核發退職給與者。

條文訂定「弱勢保障條款」規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致每月支領退離給與總額低於新台幣2萬5000元者,按2萬5000元發給。原每月支領退離給與總額低於2萬5000元者,仍按原支領退離給與總額發給。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公職人員依條例重行核計退離給與,自條例施行日起1年後,按重行核計退離給與發給。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溢領退離給與者,應由核發機關在條例施行1年內,依規定以書面處分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的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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