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生子才重婚?台男連娶3妻 法院幫他扶正小三休掉小四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旅居在馬來西亞的僑領洪男,1955年在金門與馮女結婚,1966年離台到南洋工作,期間他又在馬來西亞、汶萊與古姓、江姓女子結婚。去(2016)年返台後,他宣稱是為了傳宗接代才會與江女重婚,並以江女會家暴為由,希望法院撤銷婚姻。雖然江女否認家暴行為,但新北地院指出洪男元配馮女過世後,第2段婚姻(古女)自動變成有效婚姻,因此第3段婚姻(江女)屬於重婚,判處無效。

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洪男元配過世,新北地院法官將小三扶正。(圖/翻攝自Google Map)

據《蘋果日報》報導,判決書指出,洪男是小金門人,1966年開始在馬來西亞、汶萊等地經商,目前已成為馬來西亞的華僑領袖,1969年在馬來西亞與當地古姓女子結婚,之後又在汶萊認識江女,江女懷孕後兩人1985年1月時在汶萊登記結婚,1988年一起回台定居新北市。洪男稱當時江女知道他已婚,但仍願意為他生小孩,兩人才發生性關係,想不到江女懷孕後脅迫要帶孩子遠走高飛脅迫,並會對他掐頸、捏睪丸等,害他擔心受怕於1991年離台,兩人已分居超過20年。

洪男指出,兩人的婚姻屬於重婚,希望法院撤銷此婚姻,就算法院認為婚姻有效,也希望法官准許離婚。江女則表示,洪男的元配已在2015年過世,因此並未破壞他人婚姻,認為法律應該同時保護第2段、第3段婚姻,並否認有家暴的行為。

新北地院法官表示,1985年修正民法前,需當事人提告才能撤銷婚姻,雖然第2段、第3段婚姻皆屬於重婚,但元配馮女已於2015年死亡,洪男的婚姻關係自動消失,與古女的第2段婚姻自然轉正,與江女的第3段婚姻則依然違背重婚罪,判處婚姻無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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