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就該是原罪?律師考試制度新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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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記者邱琬捷/綜合報導                 

今年1月中旬考選部以「律師執業人力極為充沛、律師素質受到大眾質疑」為理由舉辦了律師考試改制的公聽會後,於5月9日公告律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草案內容引起許多法律系教授和學生的反彈聲浪,東吳大學更發起「一人一封信,灌爆考選部」等線上連署活動,希望考選部能夠正視受試者的權益,而非只給全國人民五天時間表示意見。

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草案修正內容(註1)重點如下,原本採計國文、選試科目以及四大專業科目總分共一千分,錄取到考人數前33%的第二試,歷年來的錄取分數根據統計為總分五百分左右。現在改為排除國文以及選試科目的計分,最低門檻為總計八百分的專業科目需達到四百分。新制上路之後,多數大學法律系教授認為,原本的律師窄門可能因此少了30%到40%的錄取人數。

▲考試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考選部表示其修正草案的目的在於三點,一是強化考試及格標準與專業能力以及考試實際表現之關聯性,二是解決新進律師品質良莠不齊的問題,三是要舒緩飽和的市場。若依此上述理由而言,許多教授認為將形成「年輕就是原罪」的現象,誤認律師的年齡和其品質是成正比的錯誤邏輯,對新進律師貼上標籤。再者,市場飽和以及律師過剩的問題都不應該是改制的理由,隨著社會法治觀念的進步,律師的需求量也隨之上升,許多生活中的法律相關事項若無律師幫忙審閱,人民權益將受到損害。考選部現在欲將律師的名額縮減,使得「請律師」變得昂貴,無法讓一般人民負擔得起,與強化法治社會基礎的精神相違。

反對律師國考改制而聯合連署的各校法律系認為此次大變革是律師公會為了大幅限縮律師考試錄取率才會設立分數障礙,然而,此次的改制仍有待商榷。聯合聲明中提到草案有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以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的疑慮。律師品質良莠不齊並不會因為及格標準提高而改善,律師考試錄取率降低亦不代表一定會提升律師執業素質,抱持著這樣的想法是欠缺正當性的。對此,馥詠德章法律事務所也表示:「明日世界的律師,必然朝向分殊化、專業化的趨勢,而不論是訴訟或是非訟的領域,也亟待搭配其他專業領域人員加入律師的行列,才能夠解決越來越需要精細分工的市場需求。我們不怕越來越多律師的競爭,我們相信結合更多專業領域的法律人,才能發揮綜效!」

近來讀者投書於媒體也都提及最能治本的方法是要改善命題閱卷的客觀性與合理性,像是公布實例題的參考答案,而不是一直將門檻設得更高,如此只會變相把學生送進補習班,反而離實務經驗更遠,也背離律師公會欲整肅律師資質的目的。律師考試是資格考試,並不是像公務人員有工作之保障,考取律師後還是要自己找尋實習機會,實應回歸市場自由機制。維持公平競爭的戰場才是當前的重點,如果只一昧以鴕鳥心態面對,將戰場的範圍蓋的越來越小,將會使得法治社會的發展停滯不前。

註1: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草案修正內容:本考試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第十二條第六項第五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 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分者,均不予及格。各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參考資料以及相關連結:

考選部最新消息(2017.05.16發佈):https://goo.gl/ffPHsU

各校系學會聲明:https://goo.gl/IdSr9n

考選部會議記錄:https://goo.gl/O2A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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