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房思琪們不受二度傷害 司改決議通姦罪除罪化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近來轟轟烈烈的「房思琪」事件,讓社會看到「通姦罪」衍伸的問題。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今(18)日也在第7次會議中加以討論,該組委員決議,廢除刑法239條通姦罪,若在立法院還未廢止前,至少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的但書規定,回歸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亦即對配偶撤回通姦告訴,效力應及於相姦者的「共進退條款」。簡單講就是,提告後若對不忠的配偶撤告,同樣要對相姦者即小三、小王撤告。

委員林志潔進一步表示,最近轟動社會的女作家與補教名師之間的種種問題,其實就跟通姦罪有關。她舉例,曾經有實際案例是受性侵害的告訴人,在提告性侵以後,因為證據無法證明強姦的事實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結果強姦罪案件最後竟無罪確定,可是提告的告訴人,也就是性侵受害女性卻被加害者的配偶提告通姦,且被判決有罪確定。

林志潔表示,這是真實案例,實務上會導致遭受性侵被害人,可能會擔心行為人有配偶,萬一她出來提告,等於是自白了與行為人之間有性的關係,那如果性侵害案件最後無罪成立,反而配偶會來提告通姦,這對於性侵害受害人的告訴權及身體性自主權的保障非常不周,這也是處理通姦罪時應一併考量跟其他法規的配套機制。

委員紀惠容也針對這項決議的主要形成原因加以解釋,她說,她清楚知道社會上對這項法條有許多不了解的地方,因為過去有許多法令不足,導致夫妻離婚時,會以通姦罪作為爭孩子或財產時的一種手段,但現今社會已慢慢將相關法令補足,導致通姦罪衍伸許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檢視;且「兩公約」中有一個結論,是希望政府終結這項違反人類情感自由的通姦罪,因為這項法令會導致「司法介入私領域」也就是情感之事,因為通姦罪對情感一點幫助也沒有;且通姦罪可利用民法得到賠償,不需再透過刑法的罪章來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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