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由勞資協商?學者:那企業要學會尊重工會

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有關勞基法再修法的議題,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今(5)日表示,工時的規範確實很難一體適用,不過企業界若希望透過勞資協商來決定工時,就必須尊重團體協商、尊重工會的成立。

辛炳隆表示,勞基法中關於工時的規定確實很難一體適用,但若想要改為勞資協商決定工時,前提是勞方要有協商的能力,然而很遺憾的,台灣產業界的領袖卻說不能有工會,有了工會產業發展會出問題。如果企業家一方面說要尊重勞資協商,另一方面對於成立工會卻又高度排斥,這時候還是必須透過政府來做補定義規範,那就會出現難以一體適用的情況。

辛炳隆呼籲,若真的想要勞資協商,那企業界先進就要對團體協商、對工會要有另一種態度。

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

▲辛炳隆呼籲企業界尊重工會。

辛炳隆認為,「一例一休」若要再次修法有兩個原則,第一,給企業應有的工時彈性,雖然修法的目的不應該是降低企業的人事成本,但還是必須給予必要的彈性;第二,一例一休施行後,很多勞動者認為收入減少,導致必須兼第二份工作,這不是原先修法的目的,若要再次修法,應該讓這些勞動者能再次擁有加班的機會和收入。

他建議把加班工時上線從每月46小時增加到54小時,但為了避免總工時增加,可以訂定每季加班工時上線為138小時,就是46小時乘以3,也就是讓每季加班工時不改變,但是每個月多八小時的彈性,不但給企業必要的工時彈性,對勞動者的福祉也沒有改變。

加入 @setn 好友 #勞基法修法三讀

大數據推薦
熱銷商品
直播✦活動
三立新聞網三立新聞網為了提供更好的閱讀內容,我們使用相關網站技術來改善使用者體驗,也尊重用戶的隱私權,特別提出聲明。
了解最新隱私權聲明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