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12海浬境內水域作業 海巡取締外籍漁工

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海洋巡防總局淡水海巡隊昨天(26日)上午9時許執行海上巡邏時,在淡水河口外8.3浬處發現一艘野柳籍「長X號」漁船,雇用大陸、菲律賓籍漁工在12浬內非法作業,隨即登檢,並將船長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規定移送法辦。

陳姓船長合法聘雇外籍漁工卻違法在境內水域作業。(圖/翻攝畫面)

▲陳姓船長合法聘雇外籍漁工卻違法在境內水域作業。(圖/翻攝畫面)

淡水海巡隊表示,昨天上午巡邏途經淡水河口外8.3浬處時,發現一艘野柳籍「長X號」漁船,經登檢檢查時,發現船內的5名大陸籍漁工、3名菲律賓籍漁工都是合法雇用,正在進行捕撈工作,卻已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在境內水域(即12浬內水域)進行漁撈作業,隨即將50歲台灣籍陳姓船長帶回偵辦。

淡水海巡隊人員上船登檢。(圖/翻攝畫面)

▲淡水海巡隊人員上船登檢。(圖/翻攝畫面)

陳姓船長喊冤表示,他們從野柳出海後,都依法在12海浬外進行捕撈作業,昨天上午,因蝦群遷移至境內水域,這才不小心誤闖違法作業,訊後將他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移送法辦。

陳姓船長合法聘雇外籍漁工卻違法在境內水域作業。(圖/翻攝畫面)

▲陳姓船長合法聘雇外籍漁工卻違法在境內水域作業。(圖/翻攝畫面)

海巡隊解釋,儘管陳男合法雇用外籍漁工,但依照「境外僱用、境外作業、過境暫置」原則,這些漁工進入境內水域時,僅得於暫置場所、指定碼頭區域或原僱用漁船上,從事卸魚、整補漁具、補給等漁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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