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專家建議 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設在監察院之下

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The Asia Pacific Forum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APF)及「亞洲人權發展論壇」(Asian Forum for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 FORUM-ASIA)應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之邀,於本月24至28日,安排Rosslyn Noonan女士、Sushil Pyakurel先生及Agantaranansa Juanda先生等三位經驗豐富的國際專家,來台評估國家人權機構的設置。經評估過後,他們認為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在監察院下,是目前最務實的方案。

評估小組的團長Noonan女士說明,他們在五天的行程中諮詢了政府部門與民間團體等多方部門,也評估了過去台灣社會主要討論的三個方案,亦即獨立設置於五院之外、設置在總統府之下或者設置在監察院之中。在充分考量台灣的政治脈絡與獨特的五權架構,並且思考如何能最有效率地運用現有資源來讓國家人權機構滿足《巴黎原則》的標準後,三位專家一致認為,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在監察院下,將是目前最務實的方案。不過,《監察法》和《監察院組織法》必須進行相當程度的修改才能符合國家人權機構的《巴黎原則》。

他表示,目前監察院雖然已經具有一定的人權保障權責,但是未能完全符合《巴黎原則》強調的諸多條件,如委員舉薦過程應該向社會公開、選薦小組要獨立、 委員資格應明文要求人權素養與經歷、委員組成要反映社會的多元性、調查對象應包括公務機關和私人機關、對法律政策進行分析與建議、法定執掌應包括保障與推動人權、與社會積極互動,以及應有向國會負責的機制。

Rosslyn Noonan女士、Sushil Pyakurel先生及Agantaranansa Juanda先生等三位經驗豐富的國際專家,來台評估國家人權機構的設置。 圖/尤美女辦公室提供

▲國際專家來台評估國家人權機構的設置。(圖/尤美女辦公室提供)

對此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有些人認為台灣已經有了監察院,就不需要國家人權委員會,但是監察院和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工作內容並不相同,前者的職責在於根據法律彈劾、糾舉公務人員與政府部門違法失職之情事,後者則是要從根本檢視現行法規政策跟政策是否有違背人權之處,例如某些政策導致的迫遷案件,雖然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但是卻會侵害人民權利。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廖福特也表示,目前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都已經設立國家人權機構,而在2013與2017年的兩次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中,十多位獨立國際專家也都認為台灣應盡速設立國家人權機構,目前總統府設有的人權諮詢委員會只是一個行政機關,未能滿足獨立性標準,因此不是國家人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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