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路滿2年業者不甩!飲品標示規定破功 食藥署這樣說

記者楊晴雯/台北報導

為避免國人飲用飲料同時將過多的糖、熱量喝下肚,食藥署於104年7月公告規定所有咖啡店、手搖店、以及速食業者都必須標示飲品糖分、熱量與咖啡因,但有媒體報導該規定上路至今滿2年,大部分業者都不理會,包含星巴克、歇腳亭等名店在內。食藥署回應表示,已自105年進行查核,違規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最重可罰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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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資料庫)

為使消費者購買現場調製飲品時能獲得充分資訊,食藥署於104年7月20日公告「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規定具營業登記之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應以中文標示全糖的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茶飲料、咖啡原料原產地以及咖啡飲料應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並訂定茶飲料及果汁品名標示規範限制,該規定自104年7月31日起施行。

但根據《中國時報》報導,該規定自2015年上路至今滿2年,要求所有咖啡店、手搖飲店、及速食業者皆須以顏色區分咖啡因含量、標示糖分和熱量,業者卻多半不甩。

對此,食藥署表示,該署104年8月已責成地方政府衛生局將該規定列為加強查項項目之一,並自105年起規劃相關專案進行查核,105年專案共計查核206家連鎖飲料業者,計182家符合規定(88.3%),主要常見缺失包括未標示全糖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未標示茶葉原料原產地以及未標示咖啡原料原產地等。今年執行的夏季飲冰品專案,已稽查181家,計168家符合規定(92.8%),持續將前述標示規定納為查核重點之一,查核結果後續將予公開資訊。

食藥署說,業者標示方式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供消費者選購參考。倘未依前揭規定標示,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項所為的公告,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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