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二罰!強冠賣餿水油挨罰5千萬 抗罰勝訴確定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2014年食安問題連環爆,高市衛生局因「強冠」違法販售餿水油製成「全統香豬油」,依食安法對強冠裁罰5000萬元,強冠繳清後,以公司對劣質原料不知情、罰金過高等理由提訴願遭駁回而提行政訴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支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見解,認為強冠在刑事部分已遭裁罰1.2億元,已經罰過了再罰違反「一事不兩罰」原則,今(18)日撤銷該5000萬元罰鍰處分確定。

喧騰一時的強冠黑心餿水油案,刑事部分,一審重判董事長葉文祥等人20年至8年徒刑,強冠判罰5000萬元,二審加重罰強冠公司1億2000萬元,並依法沒收犯罪所得8150萬多元,葉文祥重判22年,其中5年得易科罰金。

另外,高雄市衛生局則以違反食安法裁罰強冠企業公司5000萬元,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的執行下,強冠公司雖先繳清5000萬元罰金,但不服衛生局的行政裁罰違反一事不兩罰原則,另提起行政訴訟抗罰。

行政法院認為,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依刑法處罰,也就是刑罰優先概念,而且一事不二罰,刑罰與行政罰不得併為處罰,若是刑事案件判決無罪,行政機關可在判決無罪確定後三年之內,再做行政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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