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捉姦簽約不再聯絡 人妻、小王又私奔判賠250萬

記者蘇怡璇/新北市報導

新北市一名周姓人妻紅杏出牆偷吃小王,遭老公捉姦在床,當時,3人鬧上警局後簽立契約,約定人妻與小王不得再聯絡,否則應分別賠償200萬元、50萬元,沒想到才簽約不到一年,人妻玩更大,直接離家出走跟小王共築愛巢,老公不甘心戴綠帽提告,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周女與小王應依約賠償共250萬元。

外遇,抓包,抓姦,

▲遭捉姦簽約不再聯絡 人妻、小王又私奔判賠250萬。(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

判決指出,2013年9月,人妻與小王被老公抓姦在床,員警破門發現,人妻跟小王一個沒穿衣服躲棉被中,一個穿著內褲坐在角落,當天一群人通通被帶回派出所,大家說清楚講明白,最後人妻、小王與老公簽立契約的方式暫時達成和解。契約中明訂,人妻跟小王不得再次聯繫,不管任何方式都不行!如果違約,人妻要賠老公200萬,小王要賠800萬元。而小王的賠償金部分,最後在老公同意下,調降為50萬。

只是三方簽約後短短九個月,人妻竟然直接離家出走,在中和跟小王共築愛巢,老公氣炸了,找來徵信社跟監蒐證。並提告要求兩人賠錢,只是人妻抗告指出,遭捉姦時被多位不明人士包圍吼叫、拍攝,在不能自由表示意思的情況下被迫簽約,契約主張無效,而小王則辯稱見面是因為人妻受姻破裂之苦有輕生念頭,他為免憾事發生,才基於人道關懷的立場與周女見面安撫,縱有違約也只應賠償10萬元。

法官審酌,三人提出的證據中,足以認定人妻與小王有單獨見面甚至過夜的情況,已經違反2013年9月所簽契約的內容。而考量三方經濟能力,人妻任職某公司研發人員,小王為工程師、丈夫為某公司執行副總經理,違反契約的懲罰金不會太高。判決人妻應賠償200萬元、小王應賠償50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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