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遭判刑1年2月 李珍妮:判得比殺人犯還重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名媛李珍妮因為涉嫌私吞1000萬元服飾公司股權,遭到前男友國喬石化董事長吳春台提告偽造文書,一審遭判刑1年2月,二審昨天(18日)開庭,李珍妮喊冤表示,判得比殺人犯還重。

名媛李珍妮抗議高檢署檢察長不辦詐騙集團。潘千詩攝影

▲李珍妮(圖/資料照 記者潘千詩攝)

李珍妮、吳春台過去相戀時,曾由男方出資1000萬元,並由李珍妮擔任執行長合開服飾店。後來分手後,1000萬股權卻轉移到李珍妮名下,讓吳春台懷疑遭盜刻印章簽名,因此提告,雖然李珍妮始終堅稱這是「分手費」,但一審法官認為涉及偽造文書,因此判處1年2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42萬5千元。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昨天李珍妮離開法院時,強調「一審判決太扯了,我覺得我被判得比殺人犯還重,殺人犯可能還沒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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