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寫錯字…女攤販遭冤枉肇逃 花10年討清白:人生被毀了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2007年9月,一名7旬婦人在路上遭到一輛機車撞倒,但機車駕駛肇事逃逸,警方根據現場目擊路人提供的車牌資訊,找到正在市場擺攤的張月英。僅管張月英當下就提出不在場證明,仍被判處6個月徒刑和拘役50天,易科罰金23萬元。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張月英10年來苦讀法律、學寫訴狀,經過11次非常上訴、8次再審,終於換來清白。不過她近日接受媒體訪問,談到自己被冤枉10年,害她留學夢碎,忍不住感嘆:「我的人生都被它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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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月英最終被判無罪。(圖/翻攝自冤獄平反協會臉書)

據《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網站報導,當時張月英曾提出不在場證明,表示自己事發當時正在市場擺攤,就連附近的攤販也幫忙做證,但法官調閱她的通聯記錄後,發現她時而出現在永和,時而出現在中和,認為攤販的證詞不可信,依據車牌「DNX-XXX」證據判她6個月徒刑和拘役50天,易科罰金23萬元。

為了捍衛自己的清白,張月英10年來風雨無阻的擺攤賺錢,收攤後再從台北搭車到高雄空中大學念法律,學習怎麼寫訴狀,終於在經過11次非常上訴和8次再審後,高院發現當年警方受理報案時,誤將「DMX」抄成「DNX」,還給張月英清白。

據《東森新聞》報導,雖然張月英被判無罪,但她仍不滿表示:「我的人生都被它毀了!」她說,自己當年原本要到日本留學,卻因此案留了案底、拿不到「良民證」,讓她留學夢碎,「現在我快60歲,我能做什麼?」因此她也要討回當年繳納的23萬罰金,並向當時承辦此案的2名員警請求國賠86萬;至於50天拘役和6個月有期徒刑,她則打算索賠53萬5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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