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房0.3坪害「精神損害」 毒犯告桃監要求國賠205萬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觸犯毒品、槍砲案等罪的陳姓男子,遭判刑9年定讞,於民國99年進入桃園監獄服刑。去年移監到嘉義監獄後,認為在桃監服刑時,每名受刑人扣掉如廁空間,平均僅剩0.3坪,低於規定的0.7坪,自覺遭到不人道對待、受到精神損害,因而向國家求償205萬。但高等法院認為,「0.7坪生活空間」是法務部內規,並非對受刑人的義務,因此再判陳男敗訴,全案仍可再上訴。

桃園監獄。(圖/翻攝自Google Map)

▲陳姓受刑人因牢房太擠,認為精神受損而提出國賠。(圖/翻攝自Google Map)

陳男於99年11月至105年7月都於桃園監獄服刑,他拿出《兩公約》、《監獄行刑法》及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規定,表示受刑人不應受到非人道懲罰,且該保持保健上必要的空氣、光線,但桃監生活空間狹小,扣掉如廁空間,每個人平均只剩0.3坪,導致他精神受損,因此提出告訴,要求205萬6千元的精神賠償。

桃監主張,監獄本身設計是沒地下室的2樓建築,若貿然增蓋恐會造成建築結構的危險;加上桃監位處市中心,周邊吵雜,不宜再加蓋。桃監也指出,陳男是毒品犯,依就診紀錄,並無法證明超額收容造成他健康受損。

法院審理認為,法務部雖規定監獄核定容額是每人0.7坪,但這是法務部所制定的內規,只對機關內部產生效力,並非為保障受刑人權益之法規命令;此外,桃監雖超收,卻無法證明桃監達「不合人道或人格尊嚴」的程度,且和起居空間、空氣、光線並無直接相關,加上桃監每周至少一間一次,認為桃監已盡力紓解受刑人擁擠困境,仍維持一審判決,判陳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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