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到新加坡暴力討債 兩台灣人7年前遭鞭刑15下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為了抑制犯罪,有網友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罪犯們除現有刑責外,還應額外追加「鞭刑」,提案3日已通過門檻。到底要不要新增「鞭刑」各界看法不一,不過其實7年前有3名台灣人已經在新加坡被鞕刑過了。

▲鞭刑。(示意圖/翻攝自黑衣會YouTube)

2010年,陳慈帆與同行的台灣人吳庭義、蘇偉英、吳偉春及施松石,到新加玻放高利貸和暴力討債,結果一群人在討債時被警方逮捕。陳慈帆最後被判3年10個月,鞭刑6下;蘇偉英判2年、鞭刑15下;吳偉春判1年9月、鞭刑15下;吳庭義被判7個月,施松石則遭通緝。

新加坡法令嚴格,有超過40種罪適用鞭刑,包括性侵、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暴力討債、破壞公物(包括噴漆、塗鴉)等,犯人同一時間最多能被鞭打24下。新加坡嚴厲執法對於外國人也一點都不放水,1993年18歲的美國人麥可·彼特·費爾(Michael Peter Fay)在新加坡涉嫌偷竊,且破壞民眾車子與塗鴉,最後被判6下鞭刑,雖然當時的美國總統柯林頓出面求情,但新加坡仍然堅持執法,最後只將原本6下的鞭刑減為4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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